第四,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备案的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等;
第五,税务机关检查查补(退)所得额是否作调整;
第六,综合评价。
3.对涉及几个年度亏损的,可在一份报告中分年度说明。
4.中介机构在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的同时,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表样附后)。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操作规程
1.纳税人申报亏损信息的删除
对纳税人申报的本年度亏损,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由市局对CTAIS2.0【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自动生成的纳税人当年申报亏损的信息予以删除(对此模块当年亏损信息的删除,并不改变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申报的亏损数额)。
2.纳税人报送资料
对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季度或年度)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亏损信息进行设置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纳税人报送经济鉴证证明的当时,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根据《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办税服务厅根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
办税服务厅根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录入CTAIS2.0【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弥补2001年至2005年亏损的纳税人使用)盈利年度第2栏录入该模块 “盈利(亏损)额”,亏损年度第1栏录入该模块 “盈利(亏损)额”。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弥补2006年及以后亏损的纳税人使用)只录入“年度”和“盈利(亏损)额(第一年)”两栏。(“年度”为发生亏损年度,“盈利[亏损]额[第一年]”为亏损年度亏损额)
4.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亏损信息设置后,再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亏损信息做好设置的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内,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鉴证证明,可直接申报税前弥补亏损。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