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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失效]

  第四,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备案的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等;
  第五,税务机关检查查补(退)所得额是否作调整;
  第六,综合评价。
  3.对涉及几个年度亏损的,可在一份报告中分年度说明。
  4.中介机构在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的同时,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表样附后)。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操作规程
  1.纳税人申报亏损信息的删除
  对纳税人申报的本年度亏损,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由市局对CTAIS2.0【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自动生成的纳税人当年申报亏损的信息予以删除(对此模块当年亏损信息的删除,并不改变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申报的亏损数额)。
  2.纳税人报送资料
  对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季度或年度)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亏损信息进行设置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纳税人报送经济鉴证证明的当时,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根据《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办税服务厅根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
  办税服务厅根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录入CTAIS2.0【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弥补2001年至2005年亏损的纳税人使用)盈利年度第2栏录入该模块 “盈利(亏损)额”,亏损年度第1栏录入该模块 “盈利(亏损)额”。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弥补2006年及以后亏损的纳税人使用)只录入“年度”和“盈利(亏损)额(第一年)”两栏。(“年度”为发生亏损年度,“盈利[亏损]额[第一年]”为亏损年度亏损额)
  4.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亏损信息设置后,再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亏损信息做好设置的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内,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鉴证证明,可直接申报税前弥补亏损。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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