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6〕66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行为,满足CTAIS2.0建立亏损企业台账的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前需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范围
1.从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2.亏损年度已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可不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但应提供《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经济鉴证证明内容
1.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
2.中介机构应对需要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的项目进行审查,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制作工作底稿,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经济鉴证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纳税人申报收入总额、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纳税人已申报亏损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包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对外投资分利、企业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等);
第三,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准确(包括调整项目、政策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