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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五、换证原则

  (一)所有换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按原卫生许可证标注的许可期限不变;对审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不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在同一地点的生产场所生产两个以上产品的,只发放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标注具体产品名称。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持有两个以上产品卫生许可证的,不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否一致,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时,经现场审核符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只发放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从换证批准之日起。

  (四)在换证材料或现场审查时,如发现生产企业擅自改动原批准产品的配方,或生产企业现用配方与原申请卫生许可时不一致,则按重新申报《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五)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越权发放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的,要将其原《卫生许可证》注销,并告知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申请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按我厅《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持原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向省卫生厅申请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按《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市(州)、县(市、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向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企业所持的省卫生厅许可的卫生许可批件自动失效。

  (七)按《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由不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则上由具有许可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分别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2007年6月1日前未提出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食品生产企业,将不再视为换证,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视为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食品卫生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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