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6]1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6]9号)的规定与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换发已取得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企事业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下列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省卫生厅申请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1、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生产企业;
2、强化食品生产企业;
3、以可食可药原料生产食品的生产企业;
4、采用新工艺生产调味品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的生产企业;
5、食用调和油及色拉油、氢化油、人工奶油、可乐型碳酸饮料生产企业;
6、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换证时间
2006年6月1日前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在有效期之内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6月1日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换证的材料。
三、换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200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省卫生厅食品生产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
1、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
2、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3、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4、生产厂房布局平面图,生产环境平面示意图及其卫生状况评估报告;
5、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
6、工艺流程示意图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7、生产用原、辅材料及生产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8、企业产品检验设施设备名单与检验人员基本情况;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10、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