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部门和授权组织的,有关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政府部门代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复议、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