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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构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一)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乡(镇)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四)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四、渡口、渡船、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

  (一)设置或撤销渡口,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安全检查台账。乡政府每年制定渡船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三)每道渡口都建立有渡船维修保养制度、渡船船员(渡工)安全学习制度和渡船船员(渡工)交接班制度,并配有《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四)渡口两岸码头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长江汽车、火车渡口在渡运水域设置渡口警示牌。

  (五)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悬挂《安全责任牌》。渡船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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