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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要组织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对未按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活动简报,及时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请各市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2月 5日前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各地也要针对不同时期活动的特点组织检查,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研究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多方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各地公路建设计划,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增强政府、企业和群众安全意识、增强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运经营单位(人)守法意识和船员、乘客安全驾乘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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