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渡口设置审批情况。检查渡口是否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设渡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原审批手续与《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状况已改善,满足群众出行的地区,当地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
2.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渡口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码头有无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并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渡运路线等内容。长江汽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划区、定线、亮牌”的要求,划定渡运区域、明确渡船航线,设置渡口警示牌。对基础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渡口,必须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3.渡船安全情况。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乘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配备了消防、救生设备。载运危险品车辆的长江汽车渡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证书所核种类载运。渡口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剧毒危险品载运车辆与客车、旅客分渡的规定。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渡船,应责令其停航整改。
4.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渡船船员(渡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对未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渡船船员(渡工),以及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要依法依规限时处理。
5.市(区)、乡(镇)政府和渡运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市(区)、乡(镇)政府和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渡口、渡船和旅游船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市(区)、乡(镇)政府及渡口经营单位,要责令其限时整改。
在本阶段,各市要于每月底前按附件4的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突出抓好市(区)、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安全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渡船和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推进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