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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举办技师学院,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对所辖教育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后,达到举办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考察报告送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

  3、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超过3年。

  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技师学院教学管理模式

  (一)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

  1、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高专类院校毕业生;

  2、高中毕业生;

  3、具有高中(中技、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持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各类人员;

  4、对职业院校师资进行培训。

  (二)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形式。

  技师学院应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学院开设新的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应提交专家咨询机构论证。咨询专家中应有不少于2/3来自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和生产一线的技师、工程师。咨询专家名单应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技师学院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技师学院学员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验印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考核按照过程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合格,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在企业岗位工作满一年,经企业考核认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聘用后,享受工程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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