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意见
(省安监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停止生产、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从2006年6月1日起,除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氯酸钾生产特殊烟花爆竹产品(如烟雾类、磨擦类等)外,一律不准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停止生产、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尽快妥善处理好氯酸钾原材料、含氯酸钾的半成品和成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尽快调整生产工艺和产品,今后凡烟花爆竹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包装上注明与实相符“不含氯酸钾”字样。氯酸钾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为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高氯酸钾等原材料。
二、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型烟火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烟火药物研究开发工作,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对氯酸钾替代品烟火药配方的研究,引导各科研院所积极开发安全型药种配方,对研究成功的氯酸钾替代品要组织技术鉴定,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经过技术鉴定的安全型烟火药,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烟花爆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