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人员(除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
五、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人员到所在县(市、区)文化局领取登记表,呈报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
2、县(市、区)人事局、文化局根据申报人员的德才表现和主要业绩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设区市人事局、文化局;
3、设区市人事局、文化局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事厅、文化厅;
4、省领导小组提出评选意见,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审核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命名意见;
5、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六、评选办法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按照初审、终审和公示(或巡展作品、表演节目)三个步骤进行评审。申报人员接到初审通过后(电话或传真通知)必须送交3幅代表作品进行综合展览,专家评审委员会结合展览进行终审;表演类作品初审通过后一般送交音像资料(如光盘)进行终审。
七、具体事项
1、各级人事、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定作为入选后,采取在其所在单位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布群众举报电话。
2、此次评选工作将聘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项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在上述所列艺术类之外的其他艺术,申报后是否参评,由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评审工作完成后,除按规定收藏外,展览类作品一律退还本人。
5、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荣誉称号命名,涉及艺术门类繁多,评选难度大,因此,各级人事、文化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取消其参评资格。
6、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书等复印件需加盖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验章。
7、此前已向省文化厅申请材料的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八、时间安排
1、7月31日前,各设区市文化局将申报材料及时寄送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者不再办理参评手续。
2、9月,专家评审委员会完成各项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