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人字〔2004〕9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文化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荣誉称号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9号)精神,省人事厅、省文化厅决定开展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工作。
此次评选是实施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推动我省民间文化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弘扬我省民间文化艺术,促进民间文化艺术队伍的稳定,营造民间文化艺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各设区市人事局、文化局要深刻领会此次评选工作的意义,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按照《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参评工作。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选宗旨
为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促进民间文化艺术队伍的稳定,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荣誉称号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9号)精神,省人事厅、省文化厅决定开展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工作。
二、组织机构
省人事厅、省文化厅会同省文艺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总评工作。由省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各项评审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三、评选范围
展示类:绘画、书法、雕刻、剪纸、刺绣、工艺制作、摄影等。
表演类:音乐、舞蹈、曲艺、戏剧、杂技、灯彩等。
绘画主要指中国画、油画、版画、漆画、漫画、农民画、年画、水粉、水彩等。
篆刻须附释文、边款。
摄影作品黑白、彩色均可。
雕塑作品分圆塑和浮雕,具体有根雕、微雕、木雕、竹雕、石雕、陶雕、泥雕等。
除摄影作品外,其它各类作品一般自行装裱,大小不限。
表演类民间文化艺术一般以光盘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