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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县不得随意调整计划或擅自分解项目。并且要将本级年度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否则,将停止对调整项目的支持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和审批等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

  完善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或公示制,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质量,所有项目都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项目监理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程定额补助标准。项目竣工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停止或暂缓计划安排。项目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竣工后,结合项目验收,组织开展资金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除技术要求较高的外,以工代赈项目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农民出工获得报酬的平均水平,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要重点针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劳务报酬支付和财务状况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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