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小型农田水利。
(三)农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护坡等配套设施。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之间的接口路、断头路、联网路。
(四)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贫困农民和大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来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而实施的河堤护砌、建坝护地、造林、种果等工程。
(六)洞庭湖区排涝设施及渠系配套建设。根据国家的安排,对洞庭湖区的电排及配套设施进行扩增提质和更新改造,对配套渠系进行疏浚、护坡和建设。
(七)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政策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出的其它建设内容。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省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组织安排实施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