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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工代赈的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一)规划主导和省管项目原则。省管项目,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省规划的项目,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突出重点和讲求实效原则。以湘西自治州作为重点,集中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突出对省扶贫重点村的扶持,突出安排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民急需解决的项目,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三)吸收贫困农民广泛参与原则。广泛吸收当地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增加贫困农民收入。

  (四)以工代赈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结合原则。加强与湘西地区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结合,紧紧围绕区域主导产业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内容。

  (一)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指新建农田、改造中低产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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