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除召开座谈会外,选择一至两个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较为密切的项目召开听证会,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法规、规章草案登报、上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征求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积极探索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立法草案中涉及面较广的立法项目,要广泛征求意见,对意见较大的,向政府领导报告,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作专项说明。改革立法调研方法,探索开展联合调研,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与沟通。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加强立法协调工作,认真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15、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工作。选择1至2件已实施一年的政府规章进行实施效果评估,总结立法经验和教训,分析立法规律,找准立法重点,提高立法水平,并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今年贯彻《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来抓,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4月底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和机制,研究制定《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17、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坚持一手抓推广、一手抓规范,2006年要完成市州一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在县级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力度。对已经批准方案的城市,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规范完善。
18、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认真做好全省新一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料数据库,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讼诉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