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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6月1日 琼发改收费[2006]749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6]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第四条第四款“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3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和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已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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