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的工作需要,完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充实和加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切实落实到位。开展对就业服务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轮训,培养专业化的工作队伍。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就业实名制,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三十七)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扶持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进行失业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三十八)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其特点的社会保险办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十九)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以培育劳务品牌为重点,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培训、输出、维权“一条龙”服务,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务合作与交流,建立劳务合作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劳务输出规模较大的地区和基地实行省级培训项目,增强劳务输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四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规范企业裁剪员行为,稳定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调整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督查督办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按规定认真落实好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要将帮助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有关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各类企业(单位)办理有关证照,以及办理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等项补贴的手续,都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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