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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适当高于对其他城乡求职人员的补贴标准,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十一)就业困难对象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承担就业困难对象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培训合格人数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职业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十二)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

  七、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三)各地要将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将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各地还可探索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十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按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和个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八、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失业调控,完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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