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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二十四)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要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由各级政府投资或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事先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有关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或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但因无企业或单位为依托,难以通过企业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七)各地可根据实际,对被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和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

  (二十八)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或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其原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有关部门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的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

  (二十九)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大龄特困人员,可逐年按以下程序申请社会保险援助:

  本人凭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后,为其向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过去的参保缴费情况,并按本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核实社会保险援助额度,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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