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由个人先支付培训费用,培训后1年内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再向培训所在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乡其他参加培训人员,各地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垫付资金培训等帮扶措施。对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垫付资金开展培训的补贴办法,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再做好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发[2004]9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分段补贴的办法执行。
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收录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同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自行组织职业培训,并按培训合格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对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乡培训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发放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
(二十二)参加培训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独立开展职业培训的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均应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接到上述参加培训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对上述参加培训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负责核实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对定点培训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予以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用于个人报销的职业培训补贴经费,于年初和年中分两次预拨给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保个人报销的职业培训补贴的及时支付。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初次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按规定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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