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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五)对除“4050人员以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补贴的申领程序和办法,按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和办法执行。

  五、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六)各地要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加强职业培训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造条件;将劳动力市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和建设,运转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筹集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努力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具体工作要求按《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相关意见执行。

  (十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和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城乡求职人员”),应提供免费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个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失业证》和《求职登记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免费发放,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发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的证件发放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乡求职人员就业成功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均应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机构提交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时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校完毕并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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