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通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各地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和新办贸易市场时,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按成本价优惠租售给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在整顿市容市貌时涉及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场地搬迁的,要妥善解决好其经营场地的转换问题。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八)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不分企业类型,由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并出具《企业认定证明》,凭《企业认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可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具体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和我省贯彻《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的收费规定执行。
《企业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式样,统一印制,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认定证明》发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和我省贯彻《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的证件发放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符合《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