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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6.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即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政策执行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予以记载并加盖公章,避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构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涂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基《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式样,统一印制,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其申领程序和发放、年检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其中涉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审核减免程序等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明》)的年检进行复核。对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省贯彻《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失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凭《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享受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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