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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共青团四川省委、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年5月9日 川劳社[2006]20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编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含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各市(州)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件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5.失地无业农民。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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