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非税收入财政征管体制。一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按照有利于征足收齐、方便缴款的原则,对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共同普遍征收的规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对涉及商品房等建设项目规费,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对政府资产、资源性收入,分别明确执收部门;对部门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方式。凡实行委托征收的,每年年初统一由财政部门颁发《委托征收协议书》,明确责、权、利。二是加强对委托征收单位的考核。委托征收单位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或征缴率达不到要求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委托代征业务。
2.完善市与区非税收入财政管理体制。一是完善非税收入分成及结算办法。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对全市各系统的非税收入分成及结算办法重新明确。今后,未经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二是完善市与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在不影响区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城区范围内(锡山区、惠山区除外)涉及商品房建设的规费,按属地原则统一由市级征收。严格区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实行“财随事转”。三是逐步建立市与区的激励机制。结合财政预算内体制调整,逐步采取相关措施,调动各区征管积极性。
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财政管理体制。一是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凡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应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区分资金性质,实施分类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对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暂收的保证金、押金、暂扣款,以及收取的暂存款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资金须存入财政指定的专户,接受监督管理。
(二)加强政府资源(资产)性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
1.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性收益,应逐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性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方式,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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