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建市(县)、区创业投资公司。江阴、宜兴和锡山、惠山、滨湖、新区要在2006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元化投资为主体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整合现有创业投资机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崇安、南长、北塘三城区有条件的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或参股组建创业投资机构。
6.进一步增加市级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我市创业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无锡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2006年增加市级创业投资资金4000万元,总资本金达2亿元,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核拨。市投资撤出变现资金滚动增加资本金。
7.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期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多种形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投入。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8.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可在注册后的5 年内补足到位。设立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注册资本,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的实际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设立外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注册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9.简化和规范投资审批。申请设立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三、实行政策扶持,加大对创投业的支持力度
10.大力支持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实行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11.探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不高于税后净利润10%的比例分别提取风险准备金,一并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设立风险投资亏损补偿机构,专门负责创业投资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所投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市风险投资补偿金中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