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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五月十日 粤价函[2006]220号)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中心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粤疾控〔2005〕302号)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依照《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的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属于强制性培训,除可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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