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6]11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发改价格〔2006〕890号附表一所列药品按照现行差比价规定确定非GMP药品的价格(注射剂除外),并列入该文附表中一并下发执行,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非医保目录内的OTC剂型除外)规格和附表二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6年6月15日前上报我局。上述未列剂型规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价格前,暂由企业按附表一和附表二标注的代表规格品价格比价制定价格执行。比价原则按照国家《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药品的实际加价率落到实处。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