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5月18日 川价发[2006]128号)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肃价格纪律。今年蚕茧收购价格水平我省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6年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川价发[2006]85号)已作安排,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好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各市、州内不得再划分价区,定价权不得下放。
二、加强毗邻地区间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搞好地区间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是正确执行蚕茧价格政策,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各市、州要加强毗邻地区间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共同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的稳定。
三、加强信息引导。各地物价、商务(茧丝绸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蚕农和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努力保持茧丝绸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各级工商、物价、质监、商务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注视蚕茧收购的市场动态。在蚕茧收购季节要组织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坚决查处未取得认证资格收购蚕茧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挂靠、缺斤少两、掺杂使假等违法收购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蚕茧收购秩序混乱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蚕茧收购的稳定和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平衡发展。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