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交通科技运用水平。各地要科学组织交通,充分应用路口、路段渠化,挖掘城乡道路资源,优化交通组织措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要进一步推广应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技术,重点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取证。要提高科技设施的应用效率,在城区电子监控设施联网运行的基础上,所有省、市际道路治安卡口要在2006年底前实现联网监控。要进一步完善道路指路标志,定期对道路交通标志进行维护,对标线进行漆划见新。针对城区不断扩大,汽车站和各类专业市场逐渐中心化的趋向,及早研究制定搬迁计划,切实解决上述地区交通混乱与拥堵问题。
5.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实现管理资源共享。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查处的客运车辆、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交通部门和农机部门,将车辆与驾驶人的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交通、农机部门和保险机构,为运输企业招收驾驶人、农机部门组织拖拉机驾驶人法制教育培训提供查询帮助。交通部门要将从事公路客运、货运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信息通报给公安部门,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严,以及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50%以上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在实施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予以扣分。
(四)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1.加强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强化驾驶人安全素质教育。各地要建立“五小车辆”考试场地,切实提高“五小车辆”上牌办证率,严禁买卖驾驶证;要加强路面检查,提高“五小”车辆检验率,力争在2006年底上牌办证率达到80%以上。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2.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管理。要加强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车辆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和报废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强化对9座以上客车报废的监管力度,加强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督促报废车车主办理相关手续,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就地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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