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评定的国家级酒家酒店应当按要求做好节日、黄金周等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动态。
《北京市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实施细则(试行)》自2006年6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促进本市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标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 13391-2000)、《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家特级、一级酒家等级评定工作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要求,企业自愿申报相应的等级评定。
国家特级、国家一级酒家酒店的等级评定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
国家二级、三级、四级酒家酒店的等级评定由各区县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北京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申报时间与受理时限
(一)申报时间:
为节省企业评审费用,申报国家特级、国家一级的企业原则上于每年五月份向北京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由市评委会初审、汇总,上报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
申报国家二级、三级、四级的企业于每年七月份、十二月份向所在区县评委会申报,由区县评委会受理。
(二)受理时限:
1、市评委会受理时限:凡申报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市评委会收到企业全部申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受理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评委会向全国评委会上报,并将受理意见通知申报企业。
2、区县评委会受理时限:申报二级、三级、四级酒家酒店,区县评委会收到企业全部申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受理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企业的资料及评审组成员一并上报市评委会,待市评委会同意后,即可安排评审工作。
申报企业在接到评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确认。如有异议,可向区县评委会提出调整要求。
三、企业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文字申请书(一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酒家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