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订临时季节性合同的季节工、临时工、农牧民工,劳动就业部门要分类登记(企业名称、职工名称均实行实名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加大上岗前的培训力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强跟踪管理,做到企业底数清、职工人数清。
(三)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不办理登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严肃查处。
(四)积极配合、搞好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核定参保基数,不得搭车、捆绑其他项目,配合当地税务部门搞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五)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协调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情况,要求企业按月上报职工人员变化情况,凡按月上报的职工花名册有变更的要及时变更,职工花名册均实行实名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实名制的名册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不及时变更名册的工伤人员,由企业按《
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做到随时变动随时掌握,随时参保。并及时反馈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文件精神,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情况,将纳入盟市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实绩考核;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本年内将不予评优、评选先进荣誉称号,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附件:1、各盟市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数量表;(略)
2、《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计划完成责任书》。(略)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