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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副组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曲维克

  成 员: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刘雨林

      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险处副处长 王栓柱

      自治区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 周志平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法规处副处长 季文杰

      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处长 于宝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办公室主任曲维克、副主任刘雨林,办公室成员杨亦歆、郜海军。

  二、 目标计划

  (一)根据我区煤矿企业数量较多、地域分散的特点,全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在2006年底完成统筹地区参保数的100%。其中,地方煤矿企业参保2006年上半年完成统筹地区应参保数的60%;下半年实现全面参保数的100%。小煤矿企业参保在年底完成统筹地区应参保数的100%。

  (二)各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现状、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在册职工、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实施方案、组织贯彻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保证本地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顺利实施。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对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参保工作计划。并与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领导小组)签订完成计划责任书。

  三、 工作要求

  按照“摸清底数、逐步推进、分批实施、全面落实”的工作要求,切实把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做好、做实。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并签订责任状。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制;对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的参保实行量化管理,分清职责,层层落实并签订责任状。

  (二)登记造册办理参保手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要对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按在册职工(在册职工是指: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对《合同书》进行鉴证后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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