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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内劳社办字[2006]6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自治区地方煤矿企业和各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坚持积极推进,全面参保,规范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

  要充分认识全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牧民工。这些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群死群伤的事故较多,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济补偿支出大,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是企业无力承担,企业职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企业的职工最迫切需要参加工伤保险,他们是工伤保险覆盖的重点人群。按照劳动保障部2006年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力度,这是我们必须抓紧抓好的重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确保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顺利参加工伤保险,各盟市要加强领导,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推进我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盟市将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自治区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分管厅长任组长。主要职责:协调和解决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过程出现的困难及问题,制定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地方煤矿、小煤矿企业参保的工作进程。

  组 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刘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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