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中型屠宰厂(场)不能辐射到的山区和丘陵地区,要通过对现有屠宰厂(场)的整合重组、改建扩建,原则上平均3-5个乡(镇)保留1家,且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整顿压缩工作结束后,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要全部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要求,其中,五星级标准的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厂(场)1-2家;四星级标准的大型机械化屠宰厂(场)3-4家;三星级标准的大中型屠宰厂(场)6-8家;二星级中型屠宰厂(场)10-15家。
三、工作步骤
按照“符合规划、资质达标”的要求,环保、农业、卫生、流通、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联动审查,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置(工作流程见附件1)。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成立成都市生猪屠宰整顿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何华章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工力任副组长,市商务、农委、环保、工商、卫生、规划、公安、质监、监察、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整顿压缩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整顿压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二)各区(市)县职责。各区(市)县政府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整顿压点工作。各区(市)县及乡(镇)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具体负责当地的整顿压点工作,并纳入政府一级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
(三)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整顿压点工作;依据《
行政许可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下发对定点屠宰厂(场)作出保留或撤销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环保部门:依据《
环境保护法》和《
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属地化管理,对生猪屠宰厂(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屠宰厂(场),要求其必须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间屠宰厂(场)不得开展一切生产活动;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且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屠宰厂(场),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治理。
农业部门:依据《
动物防疫法》,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防疫条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