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民办学校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举办者、校董会(理事会)和校长之间的关系,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健全学校的领导体制,明确校长及行政组织、党的组织、其他群众组织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要按照《广州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穗教工委[2004]171号)规定的校务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和办法,实施校务公开。要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充分了解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决定的权利。
(3)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机制,保证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重要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举办者职能,加强对所属公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重大决策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同时,严格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做好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重大办学活动的监管工作。学校要依法抵制越权管理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与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要健全师生申诉规定,完善申诉程序,畅通校内师生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教师、学生与学校的争议,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并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教师、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四、实施步骤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步骤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市教育局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五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氛围。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属各单位,局管各民办学校制定的工作规划和成立的工作机构,要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