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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2006-2010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通知


  (2)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行为。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入体制改革要依法进行,任何改革的探索和尝试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便民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综合运用法制、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教育事业。

  (4)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51号),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改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政规范、便民高效、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依法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内容、程序和奖惩办法。从而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切实得到贯彻施行。

  (5)继续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全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6)积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的需要,完善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程序性制度,并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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