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建立和执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规定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诚信守法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内容合法;
(三)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以上;
(七)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现象;
(八)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每年评审一次,由用人单位自愿申报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九条 企业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材料,填写《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考核表》。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机构和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