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42号)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评价活动,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个有力措施,对于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有效预防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请各地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开展这项活动,并将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倡导企业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将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的企业评定为诚信守法企业,实行监管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负责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认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诚信评价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公开、公正、民主评议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