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县级信用联社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户”,专户中设省、市、县财政拨款科目,分别核算奖励扶助金,不得用省补资金结余冲抵地方应负担的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县信用联社。
对贪污、挪用、截留、拖欠、抵扣和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行为的,按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5]81号)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年度时间安排
从2006年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转入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按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的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
(一)资格确认、年审阶段
4月2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以往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当年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次年拟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同时进行初审。
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将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下半年于11月20日前);将往年年审人数、当年新增加人数、次年拟增加人数报市级人口计生委,由市级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以此为依据,编报次年奖励扶助财政预算。
(二)资金拨付阶段
5月10日前,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一次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5月20日(下半年于11月2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将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清册审核后提交给县级信用联社,同时将上级补助经费和本级专项经费足额拨付给县级信用联社。
5月31日(下半年于11月30日)前,县级信用联社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清册直接将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三)总结评估阶段
12月31日前,各地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当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清单汇总通过省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上报给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调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调研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