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 2006年3月28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2005年,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推动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长期政策,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是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核确认程序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坚持本人申请和村、乡、县三级审核并张榜公示,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易于接受群众监督,严把资格审查关。对资格条件、确认程序产生歧义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必须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汇报请示,确保做到不错不漏。要充分利用全省奖励扶助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信息库,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进入、年审、退出和注销工作。
部分地区自行制定出台有关特殊政策,如提高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或将奖励扶助金领取年龄提前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详细测算未来10年奖励扶助对象增加的数量,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量力而行。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借此挤占、挪用、虚报省补专项资金。
二、加强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5]92号),规范管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财政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发放的通知》(苏财基层[2005]4号)的有关要求,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实行“一折通”发放。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审批后的发放到户到人清册提供给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交给县级信用联社,县级信用联社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到户到人清册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和收支结余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