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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监事会只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四、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一)监事会主席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市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干部管理规定程序任命。

  (二)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每个监事会可以担任3?D5户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五)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六)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二)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对按照本实施意见派入监事会的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委派监事会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附件:
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名单

  一、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
  1.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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