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专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由国家机关处、科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1.由有关部门选派的人员以及从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六)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用)必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一)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四)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可通过市国资委委托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五)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