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6.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D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5.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议定,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七)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和要求
(一)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组建6个监事会,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18名,其中:监事会主席6名,专职监事12名。每个监事会由5?D7人组成(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具体职位为:
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监事会主席;
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监事会室主任(正处级);
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监事会室副主任(副处级);
成都市政府国有企业第监事会监事(科级)。
(二)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市级副局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