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信联发[2006]39号)
镇江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将2001年实施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更名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6年3月21日)
为积极支持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1.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省内高校就读或者刚被省内高校录取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江苏省内;(2)被江苏省内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品学兼优、勤俭节约;(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3.上款所称“江苏省内普通高校”含江苏省内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和用普通高考招生计划招生的成人高校,名单见附件3(下同)。江苏省内普通高校名单若有变动,则由省教育厅和省农联社发文通知各县(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