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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突破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各市(州)、县(市、区)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和文件,各地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在规定控制限额内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自愿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3)义务教育阶段开展的联合办学、双语教学、实验教学和特长教学等形式的教学的学校班级,按国家规定执行同层次学生的收费标准。(4)尚未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学校“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学校的收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调剂基金。基本杂费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办用于购买图书仪器、文体设备和师资培训费用部分不得超过10%,同时要按期与学校结算,对没有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或有结余的,要在学期终了前清退给各学校,有关结算及清退手续存留备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图书仪器和文体设备的购置,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的,要严肃查处。(5)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政府按规定应安排的财政公用经费拨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免杂费经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补贴、城市低保户子弟免收基本杂费补贴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经费补贴,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安排落实到位。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可作为上述补贴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一掌握使用。(6)课本和教辅资料发行过程中的返还折扣,只能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切实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与家长可以拒缴,还可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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