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像教材费,为了确保学生得到音像教材(录音磁带),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6元,三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录音磁带由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会同有关出版单位出版制作。凡已开课并收取了音像教材费的,必须按教科书供应办法向学生配套提供规定数量和内容的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小学每生一盒,初中一、二年级每生二盒,初中三年级每生三盒)。凡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的,所收录音磁带费应清退给学生家长。
2、寒暑假作业本费由原在“一费制”内,调整为“一费制”外收取,纳入自愿性收费控制限额范围。
3、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收取免收部分的费用。
4、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以外的自愿性收费。(1)寄宿费和搭餐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但只准对自愿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对在学校寄宿的学生,不得收取搭餐费。(2)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城镇学校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3)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家长能够承受的,可收取校服费,校服价格由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4)除寄宿费或搭餐费、借读费和校服费三项自愿性收费外,各种配套图册、基础训练、寒暑假作业本、会考指导丛书、学具、教育期刊、教师奖励基金等其它所有自愿性项目,2006年秋季学期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具体控制标准为每生小学一至三年级不超过40元,四至六年级不超过50元,初中不超过80元,并逐步降低控制标准,直至完全按市场模式动作。学校应在控制标准内与学生及其家长协商确定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实收取。班费按每生每期不超过4元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控制标准。(5)寄宿学生生活用品一律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对学生食堂伙食费和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6)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7)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三、加强对国有民办学校和其它办学形式收费的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共享公办学校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据此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收费资格重新进行审定。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资格由省教育厅审定,其它公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资格由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的认定情况和提出的收费标准意见,按照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凡没有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认定的或认定不合格的,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资格和收费标准。对已经通过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办学资格认定的民办学校,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在认真搞好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课本实际价格等因素核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由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三部分构成。依托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外学生、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远程网络教学的收费标准,继续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部门单位所办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内学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