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6)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
1、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含县镇)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课本费(含音像教材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等其它费用。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由学校在政府免杂费补助资金中支付。
2、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县外的其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县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及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二、其他地区学校学生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
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
“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各项收费中,除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和将寒暑假作业本费调整到“一费制”以外外,其它各项收费继续按湘价费(2005)12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