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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校办改制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后,应将净资产处置方案报经产权持高等学校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审批。经省财政厅审定的校办企业净资产价值,是确定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参考价的唯一依据。
  高等学校上报净资产处置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1.高等学校关于申请对校办改制企业净资产处置的请示,文体格式为主送省财政厅、抄报省教育厅,内容包括企业改制方式、财务审计和资产整体评估结论;
  2.高等学校关于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以正式文件下达,文体格式为主送改制企业、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附高等学校审定的校办企业改制方案:
  3.高等学校对校办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情况的报告,附原始证明材料;
  4.校办改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原件,凡提供的各种审计报告,均须由所在学校的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5.校办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评估明细表), 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四份,按要求签字、盖章);
  6.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职工分流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7.校办改制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国有产权转让
  校办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公开信息,竞价转让。高等学校应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以及产权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校办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公告日,广泛征集受让方。经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受让方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转让,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净资产值90%时,须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新的转让价格后,再次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校办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参考价格, 由省财政厅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
  七、后续管理工作
  (一)校办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全部纳入高等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和集体进行分配。
  (二)校办改制企业凭有关批复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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